第64章 此战,本君必杀你!(1 / 1)

夏季炎热。

石案位于桑树下,尚能遮凉。

蝉鸣声声,鸡仔时不时的传来咯咯声,忽有一阵清风吹来,带走了闷热,让人舒爽。

岷合上封诊式,看着自己抄录的提纲,很显然,令史书的提纲有错误,亦或者,令史书怕他们无处下手,限定了题目。

这个案件,应该叫做尤告松盗牛案,而不应该是尤诬松盗牛案。

令史书的题目,已经给出了答案!

尤诬告。

这是极为不严格,在大秦这样务实的国家,而令史书又是官吏,而且,出自学室,这是不可能犯的错误。

唯一的解释,便是这是书限定的题目。

许久,岷起身去了书室。

开始研墨,准备干净的竹简:尤告松盗牛案。

时间:秦王子楚三年,三月甲申日。

事发地点:临洮县,三星亭。

告者:尤。被告者,松。

狱史:岷。

因:毛因盗牛,被三星亭长清,送往临洮县府。

毛自告:三月二十一日,他与松一起盗牛,后将牛牵往松家中,松的翁谅见过,可以作证。

谅证词:我看管岷山乡的东门,三月二十一日的上半夜,毛牵来一头杂色母牛,随后又牵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