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商税、开海(1 / 1)

“陛下,

第四,臣反对以钱为税,提倡实物税。

自从白银成为主流货币以后,百姓缴纳赋税,逐渐以白银为替代。把需要缴纳的粮食折合成白银,直接上交白银就可以了。

但是百姓缴纳的白银都是碎银子,而官府上交给国库的都是银锭子,

如此,就需要把百姓缴纳的碎银子重新浇筑为银锭子,在重新浇筑的过程之中,必然会有损耗,

而损耗官府是不会承担的,那只能是老百姓自己承担,

如此老百姓的税收就无形之中多加了三成,甚至更多,

民生本来就艰难,多出的三成可能就是一条人命啊,

而缴纳实物,不仅可以降低百姓负担,还能建立平价仓库,战时保证粮食供应,大灾之年,不仅可以救助黎民,还能平抑物价。

第五,臣反对重复征税,

臣认为如果商品已经在一个地方缴纳过赋税,那么到了别的地区,国家就不应该再次进行征税,而是应该取消地区贸易壁垒,加快商品快速流通。

以汾酒为例,如果已经在山西交过税,包括入城税等杂税,那么进去河南之地,河南之地就不可以再次进行征税了,也就是"无可再赋之理",

而且应该由国家指定统一的征税标准,统一由国家征收,把收税的权利收归国家。

第六,臣对于逃户征税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在很多地方,特别是江南地区,大明政府往往都是课以重税的,民众承担不起,就会逃到其他地方来躲避重税。

这就造成了他们原先需要承担的税负没有人来接替的局面。

臣有一个办法:"民数逃去开除者若干,移来新收者若干;其民虽逃,其产安在,明白详悉开具,即所收以补所除,究其产以求其税;若果人散亡,产无踪迹,具以上闻,核实免除"。

意思就是如果出现民众逃亡的话,那么各省布政使司就要承担起责任,对这些逃亡人口进行排查,把他们留下来的固定资产进行统计,比如田产、房产等,然后登记在册,用这些东西去抵偿他们应缴纳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