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三百九十七章 治人治法(2 / 2)

大明文魁 幸福来敲门 5208 字 2023-09-30

除了林延潮,沈一贯,其余如杨俊民这样大员都要站着。

而吏部尚书李戴,礼部尚书于慎行,兵部尚书宋应昌,刑部尚书萧大亨,工部尚书杨一魁,左都御史温纯,通政使林材,大理寺卿郑继之如此九卿大员也仅仅是站在檐下。

至于言官们更必须站着参与廷议,然后还要晒太阳。

这几年从九卿名单的变化上,也可知道沈一贯为何执意加入言官参与廷议。

在大廷议前,气氛严肃,林延潮与沈一贯二人神情都是凝重,今日之事是二人第一次短兵相接,百官知此也有一番凝重。

就在这时,但见一名宫里太监从远处匆匆奔来。

这名太监向台阶上东西对坐的林延潮,沈一贯行礼道:“启禀两位老先生,闻之今日大廷议,老祖宗正好有空,故而打算来此旁听,然后再禀告皇上,不知两位老先生意下如何?”

这名宫里太监这么说完偷看林延潮,沈一贯的脸色。

这时候谁都知道,林延潮,沈一贯之间马上就要开打了。

田义居然在这时插了一脚。

但见林延潮毫不犹豫道:“大臣廷议,司礼监掌印旁听,本朝从无此规矩!本辅不能破例。”

沈一贯抚须道:“请转告你家老祖宗……休作此想!”

那名太监悻悻而退,林延潮,沈一贯对视一眼,都是笑了笑。

杨俊民得了林延潮示意,当即道:“今日所议之事,诸位都各自于下派的揭贴里知晓了。万历银钱为地方州县阴阻,此事盖因火耗而起,皇上知有火耗之事,震怒非常……”

“……钱粮火耗,原非应有之项,但自各省行一条鞭法来,相沿已有一段时日,地方官员非以此无以养廉,故姑且存之。以往此事都掩在盖子里,但人人都心知肚明,今日到底何去何去,我等拿到台面上说一说,最后拿出一个章程来,奏明天子。”

杨俊民说完,看向林延潮,沈一贯。

林延潮摆了摆手,示意自己不发言。

沈一贯见林延潮不下场,心底大定,但他也不会发言,毕竟以他今时今日地位,一旦出声再遭小臣辩驳,面子何在?

两位辅臣不下场,但见礼部尚书于慎行道:“吾有一言。”

杨俊民道:“大宗伯请讲!”

于慎行道:“如方才大司农所言,火耗是自一条鞭法才有,此说极为精到。嘉靖十年时一条鞭法,已在有些地方试行,万历九年由首辅张文忠公推广至两京十三省,朝廷税赋一律以白银计,如此也有了火耗。”

“朝廷用一条鞭法之意何在?乃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以漕粮而论,一石漕粮按离京远近,要另征三四斗轻赍银,也就是十之三四作朝廷的运输储存之费。”

“所谓火耗者,到底多少?实不过百之一二。但地方官员借火耗之名,为巧取之术,以至于代增一代,官重一官。如今官取十之二三,民以十三输国之十,里胥又取十之一二,民以十五输国之十。一句火耗,以至于官无横征之名,民却有暗害之实!”

于慎行越说愤慨之色越是溢于言表,下面官员也是跟着窃窃私语。

兵部尚书宋应昌,刑部尚书萧大亨亦示意他有话说,杨俊民问道:“大司马,大司寇是附和还是反驳于大宗伯方才所言。”

宋应昌道:“本部附之。”

萧大亨则道:“本部不敢苟同。”

杨俊民道:“那请大司寇讲!”

却说林延潮以次辅行首辅之事后,在主持廷议时定下了规矩。

这规矩参考于罗伯特议事规则,其中重要有两点。

首先所有问答都在发言者与主持人之间互动,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因为辩论时,正反一旦对掐,很容易形成为杠而杠的局面,最后成为骂战,比谁的声音大或争到最后一句,无益于会议进程。

其次第一个人发言后,下面发言之人需向主持人表明其立场赞同或反对,反对者先发言。如此达到意见的平衡,避免陷入一言堂的局面。

此主张为九卿一致拥护后执行。此后廷议的决策效率大大加强,也使廷议之论更公允。而九卿廷议的决策,更深入得到文官阶层一致拥护,连天子也不敢轻易更改,离林延潮入阁之初提出的天子与台阁共议又更近了一步。

但见萧大亨则道:“事出非无因,地方既有此成例,骤然更之,必生大乱。春秋之义,立法贵严,而责人贵宽,何也?盖因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本部虽主司刑律,却有一言论断,古往今来,有治人,无治法。得人办理,则无不允协。不得其人,其间舞弊弄法又岂止于火耗一法,虽条例画一,弊终难断。要革除弊法,唯有重选才用官,以治人为上上之道。当初次辅也曾言,先有治人再有治法。”

萧大亨说完从容坐下,不少官员连连点头,满脸兴奋。

林延潮看了萧大亨一眼,心底倒也有几分称许。

杨俊民向宋应昌道:“大司马请讲。”

于慎行,萧大亨一正一反后,现在轮到宋应昌出声:“大司农,方才大宗伯所言,所谓火耗不过百之一二,诚然如此,当年海忠介公为淳安令时,一两银子只收两分加耗,也就是两分耗。但当今地方官员却加征至多少?少则二成,多至五成,以至于一条鞭法的便民之利荡然无存。”

“方才大司寇所言,本部不以为然。治理天下,当尚和去同,执两用中,治人治法视时势而辨,岂可一成不变。法久弊生,不能不变,变之在人,人以定法。人治之难,难在乾坤独断。法治之贵,贵在大纲小纪,无法不修。畿甸遐荒,无微不烛。”

听完宋应昌之言,杨俊民抚须道:“如大司寇,大司马所言,火耗归公乃修一条鞭法之不足,推行万历新钱所用,但地方舞弊弄法又岂止于火耗一项。至于治人治法之论,不在此议,下面不必再争。”

百官此刻也听得出来,于慎行,宋应昌之言,论据充分,正是事功党务实的风格。而萧大亨说得虽好,但只在务虚上作文章,没有落到实处。

杨俊民询问后其余九卿或不表态或赞同,唯独大理寺卿郑继之反对宋应昌道:“从来足国之道必先足民,而足民之道在于薄赋。耗羡乃州县私征私派,于理不通,于法不合,若以火耗纳入正项,必有不肖官员指耗羡为正项,而于耗羡之外又事苛求,必至贻累小民。正项之外,更添正项,他日必至耗羡之外,更添耗羡。此与盘剥百姓,加征加派何异?更有纵贪之害,有违祖制。”

杨俊民则道:“郑廷尉似没有看清揭贴所书,火耗归公当然不可为正项,乃州县百姓将正项与火耗一并自封投柜,由州县封柜至藩司,经户部奏销之后,再由藩司至州县。”

郑继之则继续道:“纵是藩司封柜,又岂能禁州县官员耗外加耗。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朝廷不明文律法,州县犹自畏惧,一旦放开则大行其道。”

杨俊民笑了笑,又问何人可答。

通政使林材起身道:“不知郑廷尉为州县时收不收耗羡?不收耗羡,能养家小否?难养家小,则失人伦,收了火耗,则欺百姓。凡慕虚名必处实祸,而今朝廷无耗羡之名,百姓却有耗羡之实,岂是我等可以无视。”

“本使以为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不如上司以火耗以养州县,与其名实相违,移东就西,使百姓将官员胥吏贪取民财而归之皇上,倒不如摊开来说。可责令督抚将火耗通盘合算,如何抵项,如何补漏,若干养廉,若干公用,一一上奏户部题销。但凡能说得通,行得去,如此既服人心,事亦不误。”

林材之后,九卿言毕。其余官员各自发言,不拘三品官员,科道御史官位高低。

廷议进行到现在,若说萧大亨,郑继之这样官员,言语还有分寸,反对之见言之有物。到了后来言官发言时,不少反对火耗归公的官员,已是为了反对而反对,为了喷而喷。

眼见与此,孙承宗已不顾林延潮之前话,起身仗义执言道:“火耗之事……”

孙承宗虽陈言一番,仍未起力挽狂澜之用。

杨俊民这时点了礼部右侍郎朱国祚发言。

朱国祚是申时行的得意弟子。但申时行下野后,对方与林延潮关系不好,反而与沈一贯走得很近。据说是朱国祚万历十一年状元,但人们总拿他与林延潮这位万历八年的状元比较,如此一比,自是令朱国祚心底生了恨。

朱国祚依附沈一贯还有一个原因,二人都是浙籍官员。

朱国祚发言时,沈一贯微微一笑。

但见对方出声道:“启禀大司农,州县火耗原非应有之项,因通省公费及各官养廉,有不得不取给于此者,朝廷非不愿天下州县丝毫不取于民,而其势有所不能也。”

“但眼下有的县拉了亏空,有的县却是富裕,以往地方官员按地裁量,火耗加一加二加三不等,而今朝廷一律绳之,既无法养廉,亦不能免去百姓所遭搜刮,不如以次第裁量。”

沈一贯闻言神色一变,朱国祚看似反对,实际上却支持了林延潮。

这是怎么回事?沈一贯想到一个可能,顿时色变。

朱国祚的改弦更张,实令不少人一头雾水,更令沈一贯一方阵脚大乱。

原先有几个要发言的官员,顿时迟疑了下来。

这时廷议风向已变,一时之间无人反对朱国祚的意见。

杨俊民等了一阵,也不见人反对,这才点了兵部左侍郎许孚远。

许孚远是理学大儒,当年曾于新民报上反对过林延潮陪祀荀子之论,同时他也是浙籍,平日与沈一贯虽少了走动,但不至于支持林延潮,反对沈一贯才是。

但见许孚远出声道:“启禀大司农,方才右宗伯建言在理,天下事惟有可行与不可行两端耳,火耗可行,但朝廷一律定以火耗加二,实有顾虑不周全之理。”

许孚远说完,沈一贯一方已是瞠目结舌。

但见林延潮好整以暇地安坐于椅上。

杨俊民向林延潮,沈***:“不知两位阁老可要说些什么?”

林延潮点了点头出声道:“之前一律定以两成火耗,不是以新币而论,而据本辅这几年来清查各地州县加派火耗的均数……”

听林延潮之言,沈一贯与百官都是大吃一惊,原来林延潮早就开始摸底了,但他的口风实太紧,竟无一人所知。

但见林延潮侃侃而谈:“各地火耗之费唯浙江最好,仁和,钱塘等地不过八分,至于最多太平,永嘉也不过一钱八分。”

“其余如北直隶各地多在两钱三钱之间浮动,南直隶如苏松常镇则为一钱,其余州府则要两钱左右。山东两钱八分,山西有两钱四分,也有两钱的,河南二钱五分至三钱。江西福建皆是两钱,湖广二钱至二钱二分不等,而陕川云贵竟为三钱至五钱不等!”

随着林延潮声音加重,下面出自陕川云贵的官员不由脸色难看,这几个省是明朝最穷的地方,但却是火耗最重之地。

天子之怒,伏尸百万,血流千里。

而宰相之怒,百官俯首,捂住乌纱。

阙左门前,不少官员此刻嘴唇轻轻发抖。

但见林延潮叱道:“地方官员加征加派火耗以此滋扰民间,收刮民脂民膏。这些亲民官究竟是治民还是食民,而朝堂竟有人公然替他们遮掩,视若不见,众目睽睽之下,信口雌黄,掩耳盗铃,廉耻何在?”

不少官员皆是汗如雨下。

林延潮取了一本帐册:“各州县火耗明细在此,台下若哪位不信,尽管拿去看。”

如陕川云贵的官员,但见林延潮如数家珍般,说的丝毫不差,都是背心颤抖,不知如何自处。现在事情已经被捅出来了,被林延潮摆在台面上说,如果此刻不火耗归公,朝廷一旦下令革除火耗,那么后果不堪设想。

至于有账目在手,此法实在非常凌厉,也很得罪人,不过众官员明白眼下并非与林延潮算账之时,如何捂住盖子才是要紧。

“既是提出按地裁量,也是量力而行,可以令各地督抚划定火耗多少,其中多少用作养廉,多少用作亏空,多少用作公办,各自上奏朝廷,不可多征,也不可少征。诸位以为如何?”

说完林延潮目光扫过众官员,众官员无不垂首,不敢对视,对此都表示无异议。

沈一贯的脸色更难看了。

而孙承宗等更是大喜。

顿时议论已定,官员各自投票。

其中廷议上赞成的多少人,反对的多少人,各个列名据实写于奏章上,然后全部与会官员签字确认后,上奏给天子。

林延潮返回文渊阁时,但见沈一贯脸色阴沉坐在阁中。

沈一贯挥手示意,屏退了阁中办事之人,然后与林延潮道:“我千算万算,却没料到朱金庭居然……居然投靠了你。”

林延潮笑了笑,今日廷议上支持与反对火耗的官员人数其实相差无几,林延潮赢得不明显。

但沈一贯为何最后却一副败了模样?

原因在于沈一贯的基本盘崩了,浙党的二号人物朱赓已暗中投靠了林延潮。故而导致沈一贯经营已久的浙党一下子瓦解了近半数人。

林延潮道:“肩吾兄,官场间,或结以道德,或结以党友,或结以财货,或结以采色。道德为上,党友次之,财货再次之,采色再次之,这道理不用仆多说吧。”

这话的意思是官场间缔结关系,有共同道德追求为上,其次就是乡党朋友,再次就是钱财,最后则是兴趣爱好差不多。

林延潮言下之意,事功学派对标是东林党,两边有各自鲜明的立场,大家因立场,志向相同,而成为同道。

至于沈一贯浙党看似很厉害,以同乡籍贯,姻亲形成圈子,比财货往来,利益交换或有着投其喜欢形成关系显得……力量更大。

可是这看来牢不可破的关系,在林延潮拉拢了浙党的二号人物朱赓后,沈一贯的阵营就立即分裂了。

历史上浙党斗不过东林党,现在自也斗不过林延潮。

沈一贯抚须长叹:“没料到我沈一贯居然败在了格局和见识上,实在是心服口服。”

林延潮则道:“不敢当。”

沈一贯冷笑道:“想公的手段,恐怕早在入阁之初,于张新建,赵兰溪,王太仓都各自安排了一套,今日总算轮到吾了。眼下公怕已与朱金庭谈妥,以他入阁的条件来踢我出局吧,但是……我沈一贯不在,皇上又岂容公一人在内阁独大,这点考虑到没有?”

林延潮道:“仆将举沈归德,朱山阴入阁,替代肩吾兄。”

沈一贯大笑道:“吾早知道是多虑了。明日吾就上辞呈告老还乡。临别之际,吾有一言相赠,这用人之柄皆操之于皇上,一语可荣辱人,一言可生死人。只要皇上一日不肯将权柄下移,纵使你权位再高,终是臣子,变不了此局。”

对于沈一贯之言,林延潮深以为然地点了点头,抚须道:“肩吾兄所言极是,两千年来何为治法?唯有‘皇建有其极’一句而已。’

“但谋事在人,成事在天,不可强也,否则武乡侯,张文忠公如何名垂千古?自入阁之日,仆早将荣辱不计,生死不计,为朝廷为社稷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此番多谢肩吾兄赠言。”

“也请肩吾兄放心,你的门生党羽,仆不会薄待。”

沈一贯欣然道:“吾知宗海行事自有分寸底线,公有猷,有为,有守,真宰相之才。吾归乡以后就试看公以后如何拨正乾坤,一扫天下积弊了。”

顿了顿沈一贯又抚须感慨道:“但若使天下皆善人,则无君无相又如何?”

说完沈一贯起身,二人对揖后,沈一贯袖袍一甩,大步走出文渊阁去。

林延潮目光默送沈一贯离开。

次日沈一贯上疏辞官,一个月后得准,加少保之职,赐驰驿还乡。

沈一贯终于返回浙江四明老家,而于仕途上也称得上善始善终。

而内阁只余林延潮一人,时称‘独相’。

但林延潮不肯大权独揽,而是上疏请增补阁臣,得到天子御准。经过大廷推后,沈鲤,朱赓皆以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入阁。

而火耗归公,也得以顺利推行下去。时人评曰:耗羡之制,行之已久,征收有定,官吏不敢多取,计已定之数与策定之前相较,尚不逮其半,是迹近加赋,实减征也。且火耗归公,一切陋习,悉皆革除,上官无勒索之弊,州县无科派之端,小民无重征之累,法良意美,可以垂诸久远。

此法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典范,新定的火耗,比原先成例减少了近一半,令督抚对州县管理之权得以增强,并使各省财政得到舒缓,最重要是万历银钱也得以在地方畅行无阻。

随着银币流通比重加大,州县所收火耗一年少于一年,此法又反复重修,但终使银币流通盛行,以至于百姓不知戥子为何物。

朝廷遂废民间白银市易,以银币为钱,称量白银终被银本位制取代,火耗归公之法也因此被废除,但仍被后世誉为一代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