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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笔吏 沐轶 2376 字 11个月前

衙门将“奸夫”邱笙和“淫妇”桑莲都抓了起来,均判处了绞刑。这个案子杨王妃是无意中听说的,很是感慨,觉得这高掌柜仗势欺人,逼良为妾,是酿成这场大祸的根源。当然,邱笙在桑莲成为人妻之后,还继续勾引诱骗桑莲,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他身为奸夫,将亲夫杀死,判处死刑理所应当,但是,把桑莲也以为杀人同伙判处死刑,杨王妃觉得太过了,所以让萧家鼎想办法替桑莲脱罪。

因为这个案子桑莲也喊冤了,作为录囚的案子先交由书吏承办。书吏把承办意见报送上来之后,意见是维持原判。理由很简单,因为永徽律有明文规定:“犯奸而奸人杀其夫,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同罪。”也就是说,妻妾与人通奸,奸夫杀死了亲夫,不管是谋杀还是互殴杀死,也不管通奸的这个妻妾是不是对此知情,都按照杀人罪的共犯判处绞刑。原判就是依据这个条文作出的判决。

听了案情陈述和录囚结果,武月娘又是最先发言:“我觉得原判没错,严格按照刑律判案,又什么错的要说错,就是这淫妇自己的错,她既然已经嫁人了,不守妇道,与人通奸,结果才闹出这样的结果来,她一个人害死了两个男人,判处她绞刑都是轻的,照我说,应该将她凌迟处死至少也应该斩首以儆效尤

长孙嫣然道:“话不能这么说,她与人通奸,自然有与人通奸的罪来处罚她,但是那奸夫斗殴中杀人,她根本就不知道,更谈不上同谋,凭什么要她为此承担责任还要判处死刑。这未免太严厉了。”

武月娘道:“那又怎么样王法就是王法,王子犯法,尚且与庶民同罪,更何况她一个卑贱的淫妇王法就是这么规定的,奸夫杀死亲夫,不管这淫妇知道不知道,都要与奸夫一起按照杀人罪处死难道,有王法,我们也不执行吗”

长孙嫣然顿时语塞,武月娘说的没错,永徽律就是这么规定的。而且,永徽律还是长孙嫣然的爷爷长孙无忌亲自主持编撰的。作为孙女,她更应该模范执行。可是想想这可怜的桑莲,被强逼作了小妾,离开了心上人,现在有要被处死,真是可怜,可是又有甚么好办法能帮她脱罪呢

萧家鼎没有说话,他一直在默默地翻阅这个案子的卷宗,从中寻找突破口。

要替桑莲脱死罪。想来想去只有两个可行的思路:一个,是否定桑莲作为高掌柜的小妾的身份。但是这个不好办,因为纳妾只需要一纸文书就可以了。另一个,否定桑莲跟邱笙的通奸关系,只要两人不是奸夫淫妇的身份,那就不能套用这一条,那斗殴杀死高掌柜的罪责,就只能由邱笙一个人承担。

可是,这两方面的证据在案件中都很齐备。有高掌柜家人提交的纳妾的文契。还有当时作中人的里正的证词还有文书上的签名。有街坊的证言证明桑莲就是高掌柜的小妾。最主要的,还有桑莲自己的口供,承认她是高掌柜的小妾。所以,在这上面作文章是不可能的。

第二个方面。因为两人的通奸关系并没有外人看见,所以只有两人的口供,而两人都承认了通奸,而且明确承认双方有夫妻之实。同时。还有高掌柜的家人证明,当时高掌柜发现桑莲可能外面有男人之后,进行拷打逼问。她当场说出了邱笙。也算是传来证据可以印证。

后面一个事情虽然有些单薄,可是双方都承认了,这就不好办了。

眼见萧家鼎一直在沉默不语,武月娘对萧家鼎:“喂执衣,你的意见呢”

萧家鼎正想得出神,在武月娘问了两声之后才应过来:“嗯什么事情”

武月娘给了他一个大大的白眼:“问你呢。这个案子你觉得有问题吗”

萧家鼎当然不能这样轻易放弃,这不是他的性格,随口道:“我想提审一下被告,再问问。”

“还问什么啊两人都承认了。事情很清楚啊”

萧家鼎道:“既然是录囚,那当然要详细复查,还是应该再听听喊冤的人是怎么说的嘛。”

“好吧,随便你”

书吏很快把案犯桑莲提押了上来,一个楚楚可怜的小女子。戴着重重的枷锁,手上和脚上都是承重的铁链。

长孙嫣然看着可怜,对书吏道:“把她的枷锁和铁链都取了吧”

书吏苦着脸道:“没有办法取啊,她是死囚,按照朝廷的规矩,一旦判处死罪,就必须戴上手铐和脚镣,而且锁眼都是砸死了的,没有办法用钥匙打开的,除非是砸断。”

长孙嫣然虽然精通刑律,但是没有亲自审讯过犯人,不知道这些规矩。看了萧家鼎一眼,萧家鼎耸耸肩,示意是这样,没有办法。长孙嫣然只好作罢。

萧家鼎道:“你有何冤屈说罢。”

“民妇没有冤屈。”

武月娘凤目一瞪,插话道:“没有冤屈你叫什么冤存心捣乱是不是”

“民妇不敢”桑莲匍匐着,重重的枷锁支撑在地上,这样脖子可以稍稍歇息一下,“民妇是为了邱笙喊冤。”

“大胆”武月娘怒斥,“你们奸夫淫妇,不知羞耻,还要替他喊冤,若不是你们勾搭成奸,又哪里会有这一场祸事说到底,都怪你你不仅害死了你的亲夫,也害死了你的奸夫”

“是是民妇的错”桑莲哽咽着,“民妇死有余辜,一切罪责都让民妇承担吧。邱笙是无辜的,我听说他是被我家老爷追杀到死胡同,无处可逃,又被老爷往死里打,这才被迫杀人的。他是情有可原啊。他是被我害的,求大老爷作主,饶他一命,民妇甘愿遭受凌迟之苦,换他一命,求大老爷恩准啊”

说到后面,桑莲抽泣了起来。

这个细节萧家鼎在阅卷的时候已经注意到了,如果是现代刑法,像本案这种情况,在被对方追杀的情况下,在无路可逃而且又面临生命威胁的时候,是允许采取正当防卫的。这种情况下杀死对方,要么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要么认定为防卫过当,而防卫过当是不可能判处死刑的。所以,要是在现在社会,邱笙的行为就算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不会掉脑袋。

可是,这是在一千多年前的唐朝,唐律的规定里对正当防卫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不承认被追杀面临危险时的正当防卫权。所以,不可能因为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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