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受保护对象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基石
蒋志培(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现在中国每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三万多件,其中著作权案件占将近一半,从全国来看有四分之一涉及网络。北京市的著作权纠纷中,一半都是网络案件。翻开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利益的平衡是一个基石,司法者立法者都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个问题。要实现网络著作权保护,总的来讲是利益的平衡。在创造自己价值的同时注重保护他人的权益,这就是利益平衡原则。从网络服务的信息产业到著作权的各个环节,都应当考虑合法权益怎样才能更充分地得到保护。网络著作权保护中涉及一系列技术问题,比如链接、搜索引擎、视频、网上电视等一系列增值服务项目。而这些增值项目总是不由自主地以追逐利益为主要目的,从而侵害权益人的权利。这就需要我们的法律保护不断完善,要让业界各个环节的人都有一定的法律可遵循,要让人们知道怎么做是对的,怎么做是不对的,实现有法可依。
保护著作权=保护自己
孙雷(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处长):近年来,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加强,以及网络市场经营秩序的不断健全,越来越多的网站开始走授权经营的道路。不少网站不仅通过作者取得使用权,同时使网站自身成为著作权所有人。对于这些网站来讲,保护著作权也就是保护他们自己。而要解决获取合法授权的问题,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授权机制,促进著作权人与网站之间的合作,不断完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促进网络技术与著作权保护的协调发展。
著作权人与网络内容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紧密合作,是推动中国网络传播发展的主要动力。现在提到著作权纠纷,对涉及新型网络技术的案件,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网络内容的提供者都希望从法官那里寻求支持,找一个说法。中华文化向来提倡和谐,判决并不是解决网络纠纷的主要方法,全国法院系统大力提倡并在实践中加强纠纷调解力度,这是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兼顾当事人利益,尤其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做法。
网络著作权保护要与时俱进
陈锦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新的传播技术、新的商业模式不断引发新型著作权案件,因此,网络著作权保护必须与时俱进。比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著作权案件呈现了某一时期以某一类型为主导与其他类型案件并存并不断增多的复杂情况。关联案件数量多,与网络的特点相适应。因作品被多家网站使用,同一著作权人分别起诉多家网站,或者多个权利人共同起诉同一网站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这一方面反映出了现在权利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
因此,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第一是依法审理;第二是平衡,要通过案件审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确保广大网民的知情权,促进网络技术和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第三要注重技术与法律实施的关系,法官首先必须了解新的技术,了解新的商业模式,在这个技术上正确适用法律,但又不要受技术和商业模式的限制。
近日,2010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在全国正式启动,这也是2005年以来开展的第六次专项行动。
实际上,随着互联网和手机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对此,有关专家学者就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如何加强著作权的保护、网络技术发展对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新挑战等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最后再次致歉!
大家好,首先在这里向所有看文的妹子道歉,因为我决定以后放防盗章节。每天上午更新的章节是防盗内容,晚上8点替换正式内容。如果因此伤害到你们的阅读体验,我很抱歉。请接受我180度的鞠躬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