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言,刑事检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着力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坚决防止和纠正冤错案件。
这,字虽少,意却丰。它表明:指控要以证据为核心,是检察监督的“源头”;而纠正冤错案件,则是检察监督的“根本”。
对此,向北很认同。
对此,向北才有话欲白。
向北说前不久呀,他看见一份《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那通知书的第2页有“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任职文件、机构编制方案、职责整合方案、到案情况说明、领条、新增城市出租运营车辆的请示、某某经济开发区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承包经营合同书等书证,霍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以及某某达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于这种编排和说辞,通常情况下当然是人见能见的惯常的行遍天下皆宜的,于外人读去,多是挑不出毛病的,皆不会引发置疑的,均认为是正确且又妥当的了。
只是这一次,做为那通知书中涉及到的那位某某达人的知己,向北自然是能够知道那种编排和说辞的“编”和“说”,会因为什么而让人很明显的知道那通知书中的那些编排和说辞,是多么的不正确和不妥当!
因为证明上述事实的书证中既含有违法无效的“承包经营合同书”,又缺少产生“承包经营合同书”的前置条件,即:缺少“新增城市出租车运营车辆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
因为2019年12月15日监委找霍某某谈话时的谈话记录上,清楚地记录了“在得到那某某达人的口头同意后,我就在……买了9辆一汽捷达轿车”等霍某某口述的内容?
如果这一“经口头同意就什么了的”思维和做法,能在法判中被支持,那这种简直就是视行政审批许可为儿戏的背后,岂不令人感到万分恐怖?
因为,它无疑能让人从另一个侧面去对霍某某指证“盖章,是经过那某某达人口头同意和安排”说法的正确性,产生有十足底气的怀疑。
一般情况下,对于行政许可决定书,人们都不难理解。
而对于“经营协议”,在那通知书中则应当另有专指。
因为,它是指出租汽车公司与主管部门,在基于作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后,签订的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所明文规定的多达“7个方面”内容的经营协议的专指,当有多么的重要,于相关方而言“他们都知道”。
据此,可以说那霍某某新增车行为是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其所谓的出租车皆是他自己的叫法,于法自始便不存在。
还因为现有新证据能证明“证明上述证人证言中的霍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显然不够,在没有它证佐证的情况下,当然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还因为现有新证据源,去证明庭审程序有重大缺失和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