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穿之四爷家的纨绔嫡次子 第178节(1 / 2)

福建在历史上是一个流行溺婴习俗的地区,从唐宋延续至明清,一直到民国时期,溺婴习俗尚存在于福建一些地区。宋代闽人溺女婴,也溺男婴,但溺女婴多,溺男婴少。明清时期,闽人溺女婴而不溺男婴。闽人溺女婴的原因是害怕厚嫁破产。因此造成明清福建社会男多女少的自然构成,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许多男子无法娶妻,家庭中女性掌权,童养媳习俗流行。

关键词:溺婴人口构成童养媳福建

自明朝以后,中国地方志中开始有区分性别的人口记载,迄至民国时期,有了全国规模系统性的男女人口数字。不过,这些数字大都显示中国存在严重的性比例失调,也就是说:男性所占的比例远高于女性。一直到民国后期这种悬殊的性别比才有所缓和。学者对这一问题存在争议,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其实不存在男女性别比过于悬殊的情况,历史上出现的失调的性别比数字,主要是调查者较少录入女性人口数的缘故。我认为,人口学从来不只是一个人口学自身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史的问题。以往的人口史专家较少考虑中国历史上存在的溺女婴情况,而在实际上,中国历史上这一问题是十分严重的。自宋元明清以来,福建一直流行溺女婴的习俗,因而产生了男多女少的社会问题。民国时期,随着童养媳制度与高聘金习俗的流行,以及战争对男子数量减少的作用,福建的男女性比例渐趋缓和。推而广之,中国历史上确实存在性比例失调的状况,不能轻率否定这一状况的存在。

一、宋代福建的"不举子"习俗

宋代中国社会曾经广泛存在不举子的习俗,这在《宋史》尚可找到不少记载:

王鼎"徙建州,其俗生子多不举,鼎为条教禁止"。文中的建州即为福建路的建州,位于闽北。可见,当时闽北的溺婴习俗已经引起了官方的注意,其后,杜杞"知建阳县,闽俗,老而生子辄不举。杞使五保相察,犯者得重罪"。以上是北宋时期的材料。南北宋之交,又有宗室赵善俊在当地禁止溺婴,他也指出:"建俗生子往往不举"。李纲《瓯粤铭》:"释氏之流,则谓瓯俗生子,仅留一二,余悉溺之。二百年间,所杀几何?因果报应,理宜然"。其实,这类习俗在东南广泛存在:

"衢、严、信、饶之民,生子多不举,子昼请禁绝之"。

"东南不举子之俗,伤绝人理,请举汉《胎养令》以全活之,抑亦勾践生聚报吴之意也"。

王信在浙东安抚使任上,"筑渔浦堤,禁民不举子,买学田,立义冢,众职修理"。

可见,溺婴习俗曾在东南广泛存在,不过福建地区比较著名而已。有关福建溺婴习俗最早的记载,可以追溯到唐代顾况的"哀囝诗",该诗写道:

"囝生闽方,闽吏得之,乃绝其阳。为臧为获,致金满屋。

为髡为钳,如视草木。天道无知,我罹其毒。神道无知,

彼受其福。郎罢别囝,吾悔生汝,及汝既生,人劝不举。

不从人言,果获是苦。囝别郎罢,心摧血下,隔地绝天,

及至黄泉,不得在郎罢前"。

唐代的福建被视为蛮荒之区,存在着一些相当落后的习俗。顾况的诗反映了唐代福建的溺婴习俗与卖阉童习俗,入宋以后,卖阉童习俗受到官方的禁止,但溺婴习俗却保留下来,人们称之为"不举子"。宋代闽人"不举子"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计产育子。宋代理学家杨时说:"闽之八州,惟建、剑、汀、邵武之民,多计产育子。习之成风"。根据家产多寡来决定养育多少儿女、这种观念是很进步的。假使不注明年代,人们很难设想过是古代福建人的观念。这说明古人并非都是盲目生育的。然而,由于古人不知避孕,就只好斥诸溺婴手段。《延平府志》论宋代的福建:"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为其赀产不足以赡也"。因为当时的福建百姓普遍感到养子的困难,所以,有多生的,大抵要遭到溺杀的命运。总的来说,"计产育子"直接反映了人口增长与生产力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其二,害怕多子分家。古代福建是闽越族居住之地,后来该民族虽然溶化于汉族之中,但他们的遗风对福建汉人发生很大的影响,例如遗产继承,中原汉人是在父母逝世后分家,而福建人只要子女成人,即使父母健在也进行分家:"男女共议,私相分割为主,与父母均之。"这样,成年的子女很不愿父母再添弟妹,"既分割之后,继生嗣续,不及襁褓,一切杀溺"。"父母容有不忍者,兄弟惧其分己赀,辄亦从旁取杀之"。有些地方的百姓因怕多子分家,干脆只养一子。例如,宋代崇安人刘屏山说当地的风俗:"何州无战争,闽粤祸未销。或言杀子因,戾气由此招。蛮陬地瘠狭,世业患不饶,生女奁分赀,生男野分苗,往往衣冠门,继嗣无双髫"。在洪迈的《夷坚志》一书记载了崇安人黄崇的故事:"初,崇母既亡,父年过六十,买妾有娠,临就蓐,崇在郡学。父与崇弟谋:'晚年忽有此,吾甚愧。今将不举乎?或与人乎?不然,姑养育,待其长,使出家,若何?'对曰:'此亦常理,唯大人所命。不若举而生之,兄归,须有以处。'妾遂生男。弟遣信报崇,崇即还,揖父于堂。父告以前事,命抱婴儿出。时当秋半,闽中家家造酒,汲水满数巨桶置廷内,以验其渗漏。崇以手接儿,径掷桶中溺杀"。这是一个哥哥溺杀幼弟的故事,反映了当时福建的习俗。这种观念与北方人的"多子多福"是不同的。闽北人的独子继承习俗对当地的土地制度也发生了影响。本来,由于中国存在着遗产均分制,地主阶级巧取豪夺获取的大地产,很诀会因分家而返回到小土地制。这样便形成了大土地制和小土地制的相对平衡。然而,由于崇安人节制生育,富人家子女也不多,他们的财产不易分割,于是这种平衡被打破,宋元时崇安大土地制特别发达。据《元史·邹伯颜传》:元代,崇安县的五十余户大地主尽占了全县耕地六分之五,其他百姓仅有六分之一土地。这说明崇安富人确实是因害怕分家而溺婴的。

其三,人丁税苛重,不堪承受。福建古代一直存在着人丁徭役和人丁税。不少地方的民众因不堪承受苛捐杂税而溺婴。南宋的郑兴裔说道:"盖自军兴以来,户口凋残,贪吏奸胥又复肆其凌虐,丁盐纳绢,诛求无艺,愚蠢小民宁杀子而不愿输税"。由于福建历史上多数朝代都有重税现象,所以,负担不起税收一直是产生溺婴的重要原因。

其四,害怕厚嫁破产。中国历史上有句谚语:"盗不过五女之门",是说女儿养多了家要穷,乃至窃赋也不愿光顾。由于闽越遗风的影响,福建古代流行厚嫁之风,如廖刚论漳州婚丧之俗:"娶妇之家,必大集里邻亲戚,多至数百人。椎牛行酒,仍分采帛钱银,然后以为成礼。女之嫁也,以妆奁厚薄外人不得见,必有随车钱。大率多者千缗,少者不下数百贯。倘不如此,则乡邻讪笑,而男女皆怀不满。……富者以豪侈相高,贫者耻其不逮,往往贸易举贷以办,若力有不及,宁姑置而不为。故男女有过时而不得嫁娶,……访闻泉福兴化亦有此风,而此郡特甚,臣尝询之,虽愚民亦或自知其非,而怵于流俗,莫能自革"。

人们常说"多子多福"是中国人的传统思想,看来不尽符合历史事实。至少宋代福建的闽北人没有多子多福的观点。南宋朝廷对溺婴习俗的禁止。如前所述,早在北宋时期,便有些地方官在闽北禁止溺婴习俗。但这一禁止,在当时只是一个道义问题,而在南宋时期,朝廷损失了北方的大量领土,很希望南方的人口能够有较大增长,以便增强国力。因此,来自儒家的禁止溺婴呼声,渐成为官方的政策。首先,理学家杨时对改变溺婴习俗有重大贡献。他在朋友俞仲宽任顺昌知县时,杨时给俞仲宽写过一信,要求他在当地禁止溺婴习俗。于是,俞仲宽"作戒杀子文,召诸乡父老为众所信服者列坐庑下,以俸置醪醴亲韵而侑之。出其文,使归谕劝其乡人,无得杀子。岁月间活者以千计。故生子多以'俞'为小字。转运判官曹辅上其事,朝廷嘉之。就改仲宽一官,仍令再任,复为立法,推行一路"。数年后,俞仲宽还乡路经顺昌,有取名为"俞"的小儿数百"迎于郊"。朝廷将俞仲宽的方法推广于各地,鼓励老百姓多生。绍兴八年,尚书刘大中奏:

"自中原陷没,东南之民死于兵火、疫疠、水旱,以至为兵、为缁黄,及去为盗贼,余民之存者十无二三,奸臣虐用其民,诛求过数,丁盐、油绢,最为疾苦,愚民宁杀子而不愿输,生女者又多不举,乞守令满日,以生齿增减为殿最,又诏应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户及无等第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于常平钱内人支四贯文省,仍委守令劝谕父老,晓譬祸福,若奉行如法,所活数多,监司保明推赏"。

郑兴裔尤其强调在福建要禁止溺婴,他说:

"臣伏闻人缘有不忍之心,乍见孺子将入井,怵惕恻隐,出乎性,发乎情,不俟勉强,在常人且然,乃若父子至性,残忍成习,至于生子恒多不举,伤天理之和,灭人伦之大,末俗相沿,所在多有。而建剑汀邵四州为尤甚。盖自军兴以来,户口凋残,贪吏奸胥,又复肆其凌虐,丁盐细绢,诛求无艺。愚蠢小民,字杀子而不愿输税,臣钦奉圣恩提刑福建路,二载于兹,闻见所及,惨状不可名言。窃见陛下轸恤斯民,每奏大辟,曲求生路,赤子何知忍令戕害至此。臣谨次本朝律例,故杀子孙徒二年所。宜申严禁令下四州,守臣告民法律,晓示祸福,召人告官,审实,以犯人守财给之。客户兼责成地主除饬属禁戢。外合恭请指挥申严。仰望陛下留神省察,速赐施行,庶生齿渐繁,户口日众,绵国祚,亿万年,无疆之福,不胜至幸"。

在宋朝这一政策的指导下,福建地方官以各种方式尝试改变流行于山区的溺婴习俗。朱熹父亲朱松任政和县尉时,曾作《戒杀子文》,"予来闽中,闻闽不喜多子,以杀为常,未尝不恻然也。无故杀子孙,官法甚明。"他劝导民众不可溺婴,言之谆谆,"他日有谓其子孙曰:'活汝者,新安朱乔年(乔年为朱松之字)'"。魏掞之也采用劝说为主的方式,"建俗生子多不举,为文以戒,全活者甚众"。有一些官员采取奖励生育的方式,刘允济在南剑州"善诱而严戒之。举者给粟赈货,不举者罪焉。俗为之易"。又如"余端礼、郑侨言,福建地狭人稠,无以赡养,生子多不举"。"福建提举宋之瑞乞免鬻建、剑、汀、邵没官田,收其租助民举子之费,诏从之"。朝廷则有给钱养子的政令,"庚子,禁贫民不举子,其不能育者给钱养之"。福建之外,也有施实类似政策的,"己亥,以永、道、郴三州、桂阳监及茶陵县民多不举子,永蠲其身丁钱绢米麦"。

朱熹等道学家也配合官方的行动,邵武军的光泽县存在溺婴习俗,"中下之家,当产子者,力不能举而至或弃杀之也"。但在朱熹等人的影响下,当地设立了举子仓与社仓,其中举子仓的收入,专门用于养活弃婴。

应当说,民间习俗的改变并没有那么容易,尽管有官方的禁止,但在实际上,溺婴习俗在福建长期存在。不过,由于官府的禁令,宋代这一习俗毕竟受到了限制。溺婴恶习在一定程度上的改变,造成福建人口增长。例如:"林积仁,宰欧宁三年,民户增一万五千余时以'四最六善'课群吏,瓯宁为第一焉"。可见,宋朝廷对溺婴习俗的禁止,还是取得一定效果的。

须注意的是:宋代闽人溺婴,不仅是溺女婴,而且溺男婴,例如,宋代大儒胡寅是闽北崇安县人,《宋史·胡寅传》记载:胡寅在出生时,差点遭到溺杀的命运:"寅将生,弟妇以多男欲不举,安国妻梦大鱼跃盆水中,急往取而子之"。但对闽人而言,男婴有更多的保存价值,所以,民间溺婴以女婴为多,"富民之家,不过二男一女,中下之家,大率一男而已"。这一习俗一直延续到元代,如元代《通制条格》对溺女问题专门规定:"今已后女孩儿根底水里撇的人每,一半家财没官与军每者"。这条史料的存在,说明元代溺女婴习俗十分流行,在这种习俗引导下,必然造成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男多女少。

二、明清福建溺女婴习俗的流行

明代以来,福建溺婴习俗有很大变化。从男婴、女婴并溺,逐渐演变到只溺女婴。我们知道:宋代福建人溺婴主要有四点原因:

其一,计产育子;

其二,害怕多子分家;

其三,人丁税苛重,不堪承受;

其四,害怕厚嫁破产。

迄至明代,这四点原因有所变化。其一,在计产育子方面,宋代的闽北是一个缺粮的地方,经常发生粮荒,因此,百姓不敢多养儿子。但到了明清时期,闽北成为福建的粮仓,大量粮食源源不断地运销闽江下游,闽北农民不必考虑无法养活儿女的问题。

其二,在害怕多子分家问题上,闽人的观点逐渐向多数中国人靠近,多子多福成为普遍性的观点被接受。我们知道:南宋时期闽北为朱熹等理学家活动的地方,由于这些理学家的影响,源于北方的儒学的一些观念,逐渐被福建民众所奉行,这是可以理解的。如福安县:"男女安耕织,兄弟不相离"。

其三,在人丁税方面,明代福建存在实际上的人丁税,这就是以人头计算的盐税。不过,明代福建是否征纳人丁税,其关键不在于人丁实际数额的多少,因为,明代福建普遍存在隐瞒人丁数字的情况,官府所掌握的福建人口数远低于实际数字,这是明代福建史的常识。因此,民众即使有多育的情况,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隐瞒,从而减轻人丁税。

其四,在害怕厚嫁破产方面,明清福建人仍然维持宋代的习俗:如邵武,"其俗丰于嫁女俭于教子……嫁女资妆皆欲丰。或益以奁田,妇人以骄其舅姑"。福州,"婚嫁祗以财势相雄,市井有力之家,奁值累千金,至有鬻产治具者。若延师,则纤毫必校。谚云:'有钱嫁女,无钱教子'。其风为已下矣"。由于嫁妆过重,人们在筹办嫁妆时不得不竭尽全力,如崇安县:"生女数岁,母即筹办嫁资,其丈夫不以为非,有不吝千金者"。沉重的嫁妆负担常常导致家庭的破产,如清代古田县:"古田嫁女,上户费千余金,中户费数百金,下户百余金。往往典卖住宅,负债难偿。男家花烛满堂;女家呼索盈门。其奁维何?陈于堂者:三仙爵、双弦桌类是也。陈于室者:蝙蝠座、台湾箱类是也。饰于首者:珍珠环、玛瑙笄、白玉钗是也。然则曷俭乎尔?曰:'惧为乡党讪笑,且姑姊妹女子勃溪之声,亦可畏也'。缘是不得已,甫生女即溺之,他邑溺女多属贫民,古田转属富民"。其实,这种情况是十分普遍的。又如清代的海澄县:"嫁女装资浪费,……薄恶之俗,因而溺女,贼害天良,皆为异日装资虑耳"。显见,明清时代福建仍然流行厚嫁习俗,而且,这一习俗导致福建流行溺女婴习俗。

习俗的变化使明清时期的闽人改变了溺男婴的习俗,但溺女习俗仍在流传,这造成明代福建人口性比例构成的变化。

清代的统治者标榜施仁政,因此较为重视溺女婴问题,在朝廷的督促下,清代福建各县有溺婴习俗的县都设有育婴堂,其经费由政府拨给,或由富商捐赠,迄至晚清,一些西方教会也在福建各县设立了许多育婴堂。如巡视漳州府的一个官员说:"漳俗多溺女者,余心为恻然。谓此非莅民责耶?爰集郡县诸长,谋所为收恤计,乃建育婴堂如京师、吴会诸地例。官出俸钱倡始,岁率为常"。因此,从福建各县育婴堂的建立也可以看到当地溺婴习俗之严重,可见下表:

表四清代福建设置育婴堂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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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府:闽县、侯官、古田、屏南、闽清、长乐、连江、罗源、永福、福清;

福宁府:霞浦、福鼎、福安、宁德、寿宁;

漳州府:龙溪、长泰、诏安

永春州:永春、德化、大田;

兴化府:莆田、仙游

泉州府:晋江、南安、惠安、同安、安溪

邵武府:邵武、建宁、光泽、泰宁

延平府:南平、沙县、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