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903();建宁府:建安、瓯宁、浦城、崇安
汀州府:长汀、宁化、清流、上杭、武平、永定
龙岩州:龙岩、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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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据不完全统计,清代福建共有45个县设有育婴堂,其时福建总共不过56个县而已,所以,我们可以说:清代福建各地普遍存在严重的溺婴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各县遍设育婴堂。
三、民国时期福建人口的自然构成
民国时期,中国建立了早期的户政制度,每家每户都有户口簿,官方登记在册。应当说,这一户口制度比中国以往任何一个朝代的户口制度都更为严密,这是因为,民国管理户政的工作比清代有很大的进步,清朝是考里甲长登记人口,而民国时期有一支庞大的警察队伍,这支队伍虽然不像欧洲那么有效,但它的实行,将户口登记转为日常工作,毕竟是较为有效的人口登记。因此,虽说民国时期无处不在的官僚制度使人口清查工作打折扣,但毕竟使中国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户政制度,而其对人口的统计,也就比清末要可靠得多。
民国时期的福建人口档案迄今仍保存在福建省档案馆。该馆的副研究员李少咏整理了民国时期的档案,将其编成《民国福建各县市(区)户口统计资料1912-1949》一书,今摘录其中有关人口构成的资料:
表五民国福建全省户口统计表
(1912--1949年)单位:户、人
期间户数总计人口男女壮丁备注
1912年30123941584929689076026941694内务部调查经刘大钧陈华寅厘订
1913年30887011616617691134587052718内政部调查
1919年1841133909853352419223856611中华续行委办会调查
1938年20280191189496264550165439946各县政府呈报
1939年202737012012198649658655156122117361各县政府呈报
1940年211209811945099641928855258112063628
1941年211165511868201628129555869062030859未含厦门、金门
1942年215650911540055606884154712141935090未含厦门、金门
1943年216697011654187609021755639701924494
1944年23040731134922659172655431961
1945年23668911109936457898075309557
1946年23978951109720457986885298516
1947年24428351112094157526175368324
1948年2447970111430835771334537174921131141月份数字
1949年2469020111419215764645537727621657721月份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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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表清楚地说明:其一,民国时期福建长期存在男女性比例失调问题;其二,民国时期福建性比例失调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缓和之势,之所以发生这一转化,是因为福建在民国时期经历了十年红白战争、八年抗战、三年内战,男丁大量死亡--许多国家在经历了长期战争之后,女性所占比例都大大超过男子,而福建仍然以男子居多数,这表明福建性比例失调之严重是不可低估的。此外,民国时期男女性比例失调渐趋缓和与溺婴习俗的改变有关。
四、育婴堂、童养媳、高聘金与福建溺婴习俗的终结
我们知道:自清代中叶以来,官府便在福建大力设置育婴堂,自广设育婴堂后。溺女之风有所戢敛。如德化县:"至于溺女恶习,前虽有之,自同治初年遍设育婴堂,此风遂息"。又如永安县:"若夫溺女恶习,自道光十年新建育婴堂后,屡经示禁遍谕,近亦渐少"。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倘若有办法,事实上,没有一对父母愿意溺杀女婴。因此,随着育婴堂的普遍建立,溺杀女婴的习俗逐渐缓解。不过,育婴堂养育的女婴有一个出路问题,于是,童养媳制度逐渐兴起。
童养媳。童养媳制不知起源于何时,在明代的史料中我们看到个别的童养媳例子,例如《明史》记载胡贵贞"生时,父母欲不举,其邻曾媪救之归,与子天福同乳,欲俟其长而配焉"。可见,胡贵贞是一个典型的童养媳。但明代这类例子不多见,而在清代的福建,
由于婚嫁开支过高,穷人家难以成婚,于是,清代民间开始流行童养媳之风:"小户人家多养苗媳于室中,俟长婚配,费少则事易集"。事实上,各地育婴堂所抚育女婴的出路,不外是送给人们做童养媳。如政和县:"城中及东平各设育婴堂,收养弃孩,乳养一二年,即由堂给钱与人抱养为媳"。童养媳之风在清末民初最盛,如长汀县:"城厢生女者多于分娩后与人抚养,外乡则"多抱新产女孩抚为儿妇。此童养媳之所以独多也"。可见,在历史上童养媳制度对保全女婴还是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不过,由于它根本不尊重女性自身的权利,而且往往使童养媳沦为事实上的家庭奴隶,因此,它在民国时期受到有识之士的批判,逐渐被淘汰。
高聘金。福建古代盛行厚嫁之风,谁家嫁女的嫁妆最多,谁就最有体面。清代福建最重视的是聘金,谁家的女儿收到的聘金最多,谁就最有面子。因此,女家往往是无限制地索取聘金,造成聘金象脱线风筝一样上升。如长汀县农村:"聘金昔仅有百十千钱,今则动辄数百元。此外尚有猪酒鱼肉米糍等类。多则千金,少亦数百金。非家资殷富者莫办"。道光时期的诏安县:"中户娶妻聘近百金,下户五六十金,其余礼物不赀"。与聘金高涨的同时,厚嫁之风却稍有衰替。人们对嫁妆的看法是:有当然好,没有也无所谓。许多女方的嫁妆实为男方付钱所购。自从这种风俗盛行后,女孩从"赔钱货"变成了"赚钱货",人们再没有理由溺婴。如民国《永春县志》记载:"百数十年前聘礼无过百金者,生女过多者辄溺之。虽经慈善家之劝戒、育婴堂之救济,然不能免。近则聘礼动至数百金,无在百金下者,而妆奁之厚薄转未过问,虽穷乡僻壤,女孩均得保全矣"。
总之,由于各地大建育婴堂及童养媳和高聘金之风的流行,清末民初,福建的溺婴之风逐渐消失,当然,这一消失也是不平衡的,沿海发达区早一些,内地山区迟一些。由于风俗的变化,导致出生的女婴受到保护,因此,民国时期福建男女性比例失调的现象逐渐受到控制,迄至共和国时期,出现了正常的女多男少状况。
人口节制并非是现代社会才有的新观念,人口膨涨的压力对古人来说同样是存在的。比较起来,由于古人生产力低下,节制人口对他们来说更为重要。不过,古人缺乏科学的避孕技术,本来是很好的人口节制思想便转化为不人道的行为─一溺婴。溺婴是一种残忍的、不人道的人口节制方法,它在福建历史上存在很久,造成宋元明清以来福建人口结构的失衡。我们对中国人口史的研究,不能忽略这一状况。
清代的统治者标榜施仁政,因此较为重视溺女婴问题,在朝廷的督促下,清代福建各县有溺婴习俗的县都设有育婴堂,其经费由政府拨给,或由富商捐赠,迄至晚清,一些西方教会也在福建各县设立了许多育婴堂。如巡视漳州府的一个官员说:"漳俗多溺女者,余心为恻然。谓此非莅民责耶?爰集郡县诸长,谋所为收恤计,乃建育婴堂如京师、吴会诸地例。官出俸钱倡始,岁率为常"。因此,从福建各县育婴堂的建立也可以看到当地溺婴习俗之严重,可见下表:
表四清代福建设置育婴堂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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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府:闽县、侯官、古田、屏南、闽清、长乐、连江、罗源、永福、福清;
福宁府:霞浦、福鼎、福安、宁德、寿宁;
漳州府:龙溪、长泰、诏安
永春州:永春、德化、大田;
兴化府:莆田、仙游
泉州府:晋江、南安、惠安、同安、安溪
邵武府:邵武、建宁、光泽、泰宁
延平府:南平、沙县、永安
建宁府:建安、瓯宁、浦城、崇安
汀州府:长汀、宁化、清流、上杭、武平、永定
龙岩州:龙岩、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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