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梁律(1 / 1)

玉霖所谓的《梁律》也就是《大梁律》。

大梁开国百年,历经三朝。太(和谐)祖皇帝在朝之末,《大梁律》草创,而后经过几次更定,整齐,至其后嗣即位,才颁行于天下。

然而天下之大,罪行无穷。世人千求百愿,孽缘何起?苦果何结?

远不是一本《大梁律》可尽囊其中。

于是《大梁律》规定,法司官员在议刑定罪时,若在《大梁律》中难以寻到准确的法条为判罪之据,可引与罪情最为相关的法条作为依据,再根据实际的罪行,在量刑一项上进行适当调整,从而作出相对独立的处刑意见。(此处参考《明朝法律》)

但这只是意见,并不能直接对犯人进行处置,最后仍需将“意见”上报刑部,由刑部议判,再交皇帝批定。

大梁朝君王更迭,经几代皇帝批定的“意见”逐渐累积,终于在奉明年间,经三法司首官们的努力,整齐成集,定名《问刑条例》。

至明奉初年起,《大梁律》并携《问刑条例》几度整理增改,在赵河明的主持,以及宋饮冰、玉霖等刑部官员的合力推动,刑部狱依《律》贯行“悯囚恤囚”之理,禁止法司滥用严刑,迫囚诬服。

十年之间,玉霖跟随赵河明左右,见证了他在法理与人情之间厘出经纬,在“人”的尊严和“法”的严明之间寻觅平衡,师生成果颇丰,她也因此深受鼓舞。

仕途上的良师的确能为后来人劈开道上荆棘,拨云见雾,刑部做官十年,作为一个天生敏感的人,玉霖在精进自身律法修养之余,数次访巡刑狱女牢,轧断了王少廉等人在女囚身上赚钱的门路,后又与赵河明相协,试图在《问刑条例》上,加上对这等狱中淫罪的判定与惩戒,为后来遭难的女囚,提供申述的依据。然而正如她所说,受了苦的女囚们,却宁愿自戕,也不肯作证。

作为《大梁律》的补充,《问刑条例》的增减,依靠的始终是人世间复杂而各异的案例。

无人告,则无以成案。

不成案,则难以成“例”。

因此,玉霖几度欲拿王少廉受审,都在女囚的沉默下告败。

她失落过,但人前人后,却从来没有贬斥过这些女子。

十年之间,她不止一次地对赵河明和宋饮冰说过,卑微的人,保护好自己皮肉和声名已经不易,她是司法官,想的是立法为万世,而狱中之囚,想的则是,每日都能喝上一口干净的水,吃上一口温热的饭。想的是伏法后她们的清誉尚在,还有家人愿意为她们收尸,能入土为安。这一口水,一口饭,她没法端给她们,而那一块后人之碑,她也来立不起来,所以她们怎么选都没关系,她在一日,我就守着那间血淋淋的禁室,来日很多,她总有机会。

诚如她所言,如今机会来了。她成了这刑狱里的死囚,也成了这一逼囚为娼妓的罪行中的受害者,赵河明明白,这个机会是上苍赐她的,赐在她生命的最后一日,即便为了抓住这个机会,她要将自己的名誉彻底杀死于梁京城的万民口中,她也会不惜一搏,用她自身,立起这一“案”,作成这一“例”。

“倒逼”刑部和皇帝,增修《问刑条利》,去救这一群,几乎被他们遗忘的女子。